衡德高速公路收費稽查管理辦法(HDGS/SF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稽查管理,完善檢查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收費崗位人員依法、文明、足額收費,防止“偷”、“逃”、“漏”費事件的發生,營造良好的內外部收費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河北省有關行業規定文件,結合衡德高速公路收費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衡德高速公路沿線各級收費稽查機構,稽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收費稽查工作遵循“公平與公正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糾正與預防相結合”的原則不斷完善可持續性發展。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四條 衡德高速公路設二級稽查機構,第一級為管理處稽查大隊,負責對衡德全線各站的收費稽查工作進行考核并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的收費稽查工作;第三級為收費站稽查小組,負責本站的收費稽查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衡德高速公路設二級監控機構,監控中心和站監控室,監控機構除做好日常業務外,必須配合稽查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章 人員要求
第六條 稽查人員應當熟悉收費政策和相關業務及工作程序,懂得一定的法律和計算機應用知識,政治思想強,業務素質過硬,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章守紀,對違規違紀行為敢抓敢管。
第七條 稽查人員履行稽查職責,應當文明稽查,禮貌服務,維護國家、單位和繳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稽查工作中要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等;維持收費秩序,穩妥處置“偷”、“逃”、“漏”費事件和突發事件。
第九條 稽查工作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制止、糾正,重大問題迅速向上一級報告,做好稽查記錄。
第四章 崗位職責
第十條 管理處稽查大隊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路收費的各項方針政策和省內有關公路收費的規章制度。
2、制定本單位稽查規章制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定。
3、負責對收費站稽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4、負責對收費站的站容站貌、收費秩序服務進行督促檢查。
5、配合上級督促收費站做好創建文明窗口和優質服務工作。
6、做好車輛繳費的稽查工作,凈化收費環境。
7、通過對收費數據和報表的分析,制定堵漏查貪的措施。
8、做好稽查檔案整理及歸檔工作。
9、接受上級稽查部門的業務監督檢查。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收費站稽查小組崗位職責
1、負責對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負責對人員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對監控錄像的回放抽查,糾正違規違紀行為并制定堵漏查貪措施。
4、負責本站稽查檔案的整理及歸檔。
5、負責對收費過程中突發事件的處理。
6、接受稽查大隊的監督檢查。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五章 稽查范圍
第十二條 稽查范圍主要包括外部車輛繳費稽查和內部收費服務稽查。
第一節 外部車輛繳費稽查:
1.維持收費秩序、處置突發事件。
2.檢查車輛是否按規定標準(車型、噸位及里程)交納通行費。
3.通行票證是否有偽造、涂改、串用、過期等現象。
4.通行費減免車輛(統繳車、施工車、綠色通道車輛及其它車輛)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節 內部收費服務稽查:
1.當班人員是否按規定著裝,佩證上崗。
2.是否依法、文明收費。
3.是否按時交接班,值班人員是否在崗。
4.是否按規定開啟車道。
5.是否按規定售驗票卡。
6.是否按規定填寫作業記錄。
7.是否按規定發放、使用、保管票證,臺帳是否清楚準確。
8.票款是否當日結清上繳,并按時存入指定銀行。
9.監控人員是否履行職責。
10.收費站站容衛生等。
第六章 稽查程序
第十三條 稽查程序包括外部車輛繳費稽查程序、內部收費服務稽查程序及重大案件處理程序。
第一節 外部車輛繳費稽查程序:
1.開展稽查必須兩名以上稽查人員參加。
2.稽查時先敬禮,出示 (佩帶) 證件。
3.查驗核對,調查取證。
4.查驗車輛,原則在站區內進行,并指揮車輛停靠指定位置,不得妨礙通行。
5.對闖口車輛,應確保自身安全,示意停車接受檢查,做好車輛登記;對不接受檢查的,需記錄下其車牌號、車型、顏色、闖口時間或保存好錄像資料等,通知各站攔截或下次查獲補票。
6.對繳費金額與噸位不符的,應對駕駛員說明補票原因,做好稽查記錄。
7.造成收費設施損壞的,保護好現場,及時通知路政部門收集有關證據。
第二節 內部收費服務稽查程序:
1.開展稽查必須兩名以上稽查人員參加。
2.發現違規違紀現象首先要判斷案件的性質,如屬Ⅰ類違紀情況則移交站內處理,屬于Ⅱ類違紀則對當事人或班組進行相應處理。
3.開展稽查應填寫《現場稽查情況記錄表》,稽查結束后,被稽查人須簽字。
4.具體流程見下圖:
稽查工作業務流程圖
注:附新增稽查業務條款審批流程圖
新增稽查業務條款審批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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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重大案件處理程序
1.案件范圍:重大案件包括貪污作弊案件或涉外“逃”、“漏”通行費(倒卡、倒貨、偽卡)案件。
2.確定立案:對于重大案件要依據現場稽查情況和工作人員、司乘人員及群眾反映,經過分析后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3.調查取證:對立案的案件要及時采取行動和措施,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到現場了解情況,詢問當事人,獲取充分的原始資料并做好記錄,做到證據確鑿、真實可靠。
4.整理材料:將調查獲得的各種證據(錄音、錄像、證明材料等)進行歸類整理,并進行客觀、科學論證,得出結論。
5.秉公處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起草結論報告,協同其它部門進行處理。
6.涉外稽查案件處理流程見下圖(圖一為未啟用虛擬主線站模式下的涉外稽查案件處理流程,圖二為使用虛擬主線站模式下的涉外稽查案件處理流程):
涉外稽查案件處理流程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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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I、II類涉外案件的區別是:II類案件指涉案車輛存在多次逃費記錄或對涉案車輛的處理需要多個部門或單位共同協作處理的案件。
注2.管理處稽查大隊負責審核收費站稽查小組提供證據。
注3.對II類涉案車輛采取措施前必須向車主提供上級稽查部門發出的協查通報。
外稽查案件處理流程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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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段通行卡
按正常流程收取
能夠提供且時間合理
按正常流程收取通行費
出入口信息一致
按正常流程收取通行費
第七章 稽查檔案
第十四條 稽查檔案共設二級分為管理處稽查大隊稽查檔案以及收費站稽查小組稽查檔案。
第十五條 各級檔案均要求一律入檔案盒,盒側面注明卷宗名稱,按順序排放。檔案填寫要整潔規范,各個文件要正確歸檔,每個卷宗內首頁為目錄。
第一節 管理處稽查科檔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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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卷宗名稱 |
設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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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
稽查通報 |
A01-1:存放管理處稽查科發布的稽查通報、逃漏費核(協)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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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
稽查周報 |
A02-1:存放管理處稽查科發布的全線稽查業務周匯總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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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
稽查案件 |
存放重大稽查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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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
情況報告 |
存放收費站稽查小組對有關稽查業務情況的說明或報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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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
稽查考核 |
存放管理處稽查科對收費站稽查小組日常工作考核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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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
稽查條款 |
存放新增稽查業務條款審批表1及新增稽查條款公示、更改通知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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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
交流學習 |
存放稽查業務培訓及業務交流情況記錄。 |
第二節 稽查小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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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卷宗名稱 |
設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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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
稽查通報 |
B01-1:存放管理處稽查大隊發布的稽查通報、逃漏費協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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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2:存放本級稽查部門發布的稽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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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
稽查周報 |
存放管理處稽查大隊發布的稽查業務周匯總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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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
稽查案件 |
存放站現場稽查情況記錄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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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 |
情況報告 |
存放本級稽查部門向上級稽查部門對某些情況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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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 |
稽查條款 |
存放管理處下發的新增稽查業務條款公示、更改通知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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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6 |
交流學習 |
存放稽查業務培訓及業務交流情況記錄。 |
第八章 處罰規定
由稽查人員依據以下條款對違規違紀行為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在違規違紀行為人員下月工資中扣除。
第一節 著裝處罰標準
第十六條 違反以下著裝條款的發現一次罰款15元,再發現一次罰款3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衣帽整潔、徽章齊全、佩帶正確、位置端正。
2.著制式服裝要穿能與服裝搭配的鞋。
3.崗亭內及室內作業一律脫帽并掛在衣帽鉤上,不得隨意放置。
4.崗亭外執勤時,必須衣帽整潔,班長和疏導員要扎白色武裝帶,戴白色手套,夜間要穿反光背心。
5.在站作業期間穿制服時,不準披衣、敞懷、挽衣袖、卷褲腿、穿拖鞋或赤腳,不準用帽子扇風、消涼。
6.收費、發卡人員崗亭作業時不準戴手套。
7.著制式服裝時,不得佩戴與服裝不搭配的首飾、濃妝、披長發。
第十七條 違反以下著裝條款的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在崗執行職務時必須統一著裝,不準與便裝或其他制式服裝混穿,不準不同季節服裝混穿。
2.違規違紀正在接受審查時不得穿制式服裝。
3.嚴格按照規定綴釘、佩戴服裝標志和標識,不得佩戴其他與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職務無關的標志。
4.著制式服裝人員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5.不得將服裝、標志、證件轉借他人。
6.監控人員工作期間服裝不按要求穿著(內穿制服外穿防護服)。
7.稽查人員上路稽查著裝不規范,不正確佩帶稽查標志的(注:內部稽查作業原則上不允許穿便裝,開展外部稽查工作時,必須在以上(含)部門統一部署的情況下,可著便裝)。
第二節 衛生處罰標準
第十八條 收費作業區有以下現象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收費人員操作臺面有雜物,機電收費設備衛生狀況差,崗亭玻璃有污物及其他與收費無關的張貼物。
2.安全島有紙屑、果皮等雜物。
3.車道和收費廣場,發現有廢棄票,煙盒等雜物,車道油泥較多。
4.便民服務臺清掃不及時,有較多污垢;便民設施配備不齊全。
第十九條 宿舍區發現以下現象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床鋪被褥凌亂,有其他雜物。
2.帽子、腰帶、鞋子、臉盆擺放混亂、無序。
3.寫字臺、衣櫥隨意擺放;桌面雜物多,衛生差。
4.墻壁有蜘蛛網、污漬,有規定外的張貼物;地面臟亂。
5.照明燈、電風扇、空調等,有較多污垢,未及時清潔整理。
6.宿舍內擺放有規定外的設施及生活用品。
第二十條 辦公區發現以下現象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辦公室地面及桌面不整潔,物品擺放雜亂無序。
2.上墻圖表未按規定上墻,或是更新不及時。
第二十一條 安全島的收費附屬設施(信號燈、自動,手動欄桿、通道口不銹鋼扶手、防撞柱等)破損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時上報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第二十二條 宿舍內亂接電源,亂拉電線,在宿舍內用電爐、廚具做飯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第三節 行為處罰標準
第二十三條 以下條款適用于收費、票證、監控及稽查崗位。
1.作業期間坐姿不端正,出現仰、臥踩蹬桌面亭壁,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擅自將與工作有關的物品、文件資料帶離工作單位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3.野蠻使用收費設施,一經發現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造成設備損壞的由當事人照價賠償。
4.無故遲到、早退、脫崗、睡崗、串崗者,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5.請銷假、替換班要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對未經批準擅自休假、替換班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6.作業期間抽煙、喝酒(酒后上崗的)、玩牌、打游藝機、聽收錄機、看書刊、報紙等進行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對當事人罰款10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2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直接負責人同責。
7.丟失職員身份卡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2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8. 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入室者,對安全造成隱患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二十四條 以下條款適用于收費作業崗位。
1. 工作記錄填寫不規范,不清楚的對當事人罰款1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3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 設備出現故障發售紙卡期間,發售紙卡后要按規定做好記錄,不記錄的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3.在通行票據上做標記,污損票據, 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4.作業期間未按規定對操作臺上物品進行定置擺放或擺放混亂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5.交班時,作業人員將本人的記錄本、印章、工號牌等遺留在崗亭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6.作業班組未進行崗前動員、崗后講評的,對當班班長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7.填寫交班報表時由于輸入錯誤造成壞卡、散卡、作廢票、重打票、卡箱卡數信息與系統統計不符的(設備故障除外),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8.欠費車不按規定處理,未做工作記錄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9.作廢票(重打票)、卡,不報告班長、未做工作記錄并回交票證室,經核實無作弊嫌疑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0.收費作業期間因工作失誤將未經打印的收費票據發出的,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1.稽查人員在檢查回放錄像時,發現收費人員在連續20輛收費車次中,不使用文明用語占檢查車輛的1/2以上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2.發錯卡未做工作記錄,私自按廢卡處理或將錯卡發售給司乘人員,經核實無作弊嫌疑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3.上崗期間替換作業需使用本人身份碼,不按規定操作且無正當理由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4.破損、殘缺不能正常使用的票據專用章,無故未及時退回站票證室的,對收費班長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5.收費后通行票據上未加蓋票據專用章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6.就餐時間超過30分鐘,去衛生間時間超過15分鐘,無正當理由、無離崗記錄者按脫崗處理,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7.作業期間不帶上崗證或三證(收費證、上崗證、工號牌)不全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8.利用通訊設備嬉笑、聊天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9.收費作業期間讓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崗亭的,對作業崗亭人員及本班班長各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0.收費崗亭停止使用時,作業人員未及時將票據專用章交與班長遺留在崗亭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1.收費班交接班時,交接班班長未做票據專用章交接記錄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2.《物品抵押證明》出現跳號、漏號、錯號使用的,對班長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3.《物品抵押證明》未按規定領取并做好記錄的,班長及發放人員各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4.收費人員收款后未撕票,經核實屬工作失誤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5.一個季度內出現多(錯)撕票,第一次發現按實際票面處理;第二次發現除按票面處理外, 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三次以上調離收費崗位。
26.未付替換交班報表中的普改免車輛數據不符由收費人員漏報造成的,漏報輛次占總普改免車輛1/10以內(含)的罰款20元扣1分;漏報輛次占總普改免車輛1/5以內(含)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漏報輛次占總普改免車輛1/2以內(含)的罰款100元。
27.交班申報收費額時,由于輸入錯誤造成漲短款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8.交班時發現短款,擅自使用備用金補貼短款部分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29.未按規定對政策性減免通行費車輛進行核驗、認定的,對核驗人罰款100元。
30.未按規定進行票卡登記交接,混用、亂用或替換班時未按規定進行登記;擅自將未發出的通行費票、卡損毀,經核實無作弊嫌疑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31.收費人員私放人情車的,對當事人進行所放車型實際收費額兩倍以上罰款。
32.作業期間,發現《協查車輛》中的車輛未及時上報或私自處理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33.對鄰近站點超載率高(不低于50%)的車輛未進行復核并上報監控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34.收費人員作業期間,發現《協查車輛》中的車輛未及時上報或私自處理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35.夜間崗亭內閉燈工作,對當事人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36.將通行費票據專用章轉借他人,或帶離本崗亭、本單位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37.實際車型與通行卡顯示車型有明顯差異,收費時未進行認真核對并未做工作記錄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38.票據專用章在崗亭丟失的,對當班收費員罰款200元。
39.系統顯示車輛計重信息與實際情況有明顯不符的,收費時未進行認真核對并未做工作記錄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40.不配合稽查工作,有阻撓刁難稽查工作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41.經站領導授權同意開啟車道或臨時關閉車道時,未及時變更指示燈、開關擋桿器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42.擅自搭乘過往車輛造成影響,或擅自減免搭乘車輛通行費的,對當事人進行通行費用五倍罰款。
43.刁難司機,借機索要物品的,一經發現給予當事人索要物品五倍罰款。
44.與車主發生爭吵、斗毆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經媒體舉報在社會中造成影響的罰款500元。
45.收費人員在使用票據過程中,因儲放不當,造成通行費票據遺失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五條 以下條款適用于票證作業崗位。
1.不按有關規定下賬,不能做到日清月結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發放票據及收款手續不全,或賬目不清楚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3.未付替換車輛交班報表未合并裝訂存檔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4.未付替換交班報表中監控員填寫部分與票證員填寫部分不符,無原因分析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5.未付替換車輛記錄表在交班后不允許改動,如發現監控員與票證員為了數據一致,由監控員對照票證微機系統數據抄寫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6.擅自將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帶入票證室,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7.在票據箱、票據柜內擺放與收費無關的私人物品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8.賬目中票款卡不相符,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9.由于交班人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造成接班人無法辦理交接手續的,出現問題由交班人負責,并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交接未清交接雙方簽字的,出現問題由接班人負責,并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0.通行費票據專用章不按規定領用,或未保存印模,或造成票據專用章和崗亭編號不符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1.報表不及時,數據不準確,且無正當理由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2.因特殊情況不能繳款,未及時向上級請示匯報,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13.最后離開票證室,未及時鎖門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14.不按規定發放票據,向收費員發放通行費票據時出現跳本錯本跳號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扣3分。
15.未及時盤點庫存票據數量且無正當理由,出現缺票或庫存過大、長期積壓,或賬實不符,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16.未核實銀行收款員預留照片和證件,就請收款人員進入票證室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17.未足額上繳票款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當事人自行墊付差額,并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18.將現金收款回執單丟失或撕毀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19.發現殘、錯、缺票卡,未及時向上級請示私自處理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并調離票證崗位。
20.未經領導同意擅自借票、串票混用票據,經核查無作弊嫌疑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并調離票證崗位。
21.結賬時發現有漲短款問題不及時上報,隱瞞事實,私自對有漲短款的收費員重新結賬,經核查無作弊嫌疑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并調離票證崗位。
22.未啟用的通行費票據專用章,保管不力,造成丟失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23.泄露收費數據與收費員校對票款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并調離票證崗位。
第二十六條 以下條款適用于監控作業崗位
1.監控室室內及監控設施臟亂,有雜物灰塵的,對當班人員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在監控室內存放與工作無關物品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3.非工作人員無故進入監控室當班人員不制止的,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4.工作記錄不全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5.在監控作業區域外進行監控作業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6.設備出現故障發售紙卡期間,當班人員未按規定如實記錄的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7.未付替換交班報表中如監控員填寫部分與票證員填寫部分不符,無原因分析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8.未付替換車輛記錄表在交班后不允許改動,如發現監控員與票證員為了數據一致,而由監控員對照票證微機系統數據抄寫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9.不佩戴上崗證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0.利用對講、電話等通訊設備嬉笑、聊天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1.未經領導批準攜帶私人通訊工具進入監控室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2. 未付替換交班報表中的普改免車輛數據不符由監控人員漏記造成的,漏記輛次占總普改免車輛1/10以內(含)的發現一次罰款2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5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漏記輛次占總普改免車輛1/5以內(含)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漏記輛次占總普改免車輛1/2以內(含)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三次違反的,辭退。
13.對鄰近站點超載率高(不低于50%)的車輛未進行復核或詳細記錄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三次違反的,辭退。
14.工作期間無故離開監控崗位,造成收費人員呼叫無應答或值班電話無人接聽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三次違反的,辭退。
15.特殊車輛下道時,未準確核實上道信息,或未按規定授權放行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三次違反的,辭退。
16.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道路阻斷信息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2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17.隨意改變計算機的工作界面或系統文件,經核實無作弊嫌疑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情節嚴重者調離監控崗位。
18.收費廣場及收費亭內發生重大情況而監控人員無錄像、無記錄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情節嚴重者調離監控崗位。
19.攜帶工作以外的軟盤、光盤進入機房或利用計算機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對當事人罰款500元,并調離監控崗位。
第二十七條 以下條款適用于稽查崗位
1.經舉報查實,在工作中態度蠻橫、語言粗暴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200元,多次違反的,重復處罰,直至辭退。
2.在檢查期間使用不當手段開展稽查工作的,對當事人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再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三次違反的,辭退。
3.工作期間未持管理處配備的稽查證件,且不足兩人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4.對所發現問題進行遷就、掩蓋,不能堅持原則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再次發現調離工作崗位。
5.對所罰沒的款物未按規定履行手續,如數上繳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再次發現調離工作崗位。
6.不遵守保密工作紀律,泄露工作情況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取消考核資格,再次發現調離工作崗位。
7.接受收費人員和司乘人員的財物,對當事人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調離稽查崗位,并移交司法機關。
8.對所發現的貪污作弊行為進行包庇、隱瞞的與違紀人員同責。
第九章 獎勵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以下條款由稽查大隊根據各站提交的證明材料,并調查核實匯總,報處領導批準后,對相關人員給予獎勵,在受獎人員下月工資中兌現。
1.根據協查通報,發現嫌疑車輛及時攔截上報稽查部門的,給予當事人獎勵50元。
2.發現施工車輛不規范通行收費站點的,經上級稽查部門核準屬實的給予當事人獎勵50元。
3.能夠及時收繳繳費車主手中存放的過期通行卡并能夠按所持過期通行卡交納通行費的每補繳一次獎勵50元。
4. 發現利用偽造、涂改或過期證件逃漏通行費的,收繳假證后并按所持通行卡收費的獎勵150元.
5.發現倒卡、偽卡、倒貨車輛能夠及時上報或制止的,經查實確系倒卡、偽卡、倒貨車輛的,給予當事人獎勵100元。
6.對日?;楣ぷ髡J真負責、不徇私情、不怕打擊報復、事跡突出的稽查人員給予100—500元物質獎勵。
7.由站稽查小組查處的貪污作弊行為,每查處一次給予有關人員200元獎勵。
第十章 待崗及貪污作弊處罰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嚴重做出1至12個月待崗學習的處理。
1.監控人員違反保密制度的待崗學習1個月,情節嚴重者調離監控崗位。
2.未付替換交班報表數據不符由監控人員漏記造成,且漏記輛次占總未付替換車輛1/2以上的,待崗學習1個月。
3.未付替換交班報表數據不符由收費人員漏報造成,且漏報輛次占總未付替換車輛1/2以上的,待崗學習1個月。
4.當班人員酒后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待崗學習1個月。
5.收費人員上崗期間私自回宿舍的,待崗學習1個月。
6.收費人員年檢考試不合格者補考后仍不合格的,待崗學習1個月。
7.收費人員服務態度惡劣,有打擊報復、故意刁難司乘人員的行為,被社會舉報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待崗學習3個月。
8.收費廣場發生重大情況,因監控人員未及時上報而造成社會影響或被上級通報批評的,待崗學習6個月。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實視情節輕重做出1至12個月待崗學習的處理,又經核實有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1. 手工收費方式下,收費人員私自核對票、款、卡的,待崗學習1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2. 手工收費方式下,收費人員私自留存已出售的票根,待崗學習1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3.司機繳費后不要的票據,收費人員未做工作記錄,且未及時回繳至票證室的,待崗學習1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4.收費人員收款后未撕票如屬工作不認真、不負責的,待崗學習1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5.收費人員出現收費差錯后,私自處理不記錄、不報告的,待崗學習1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6.收費人員在崗期間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的,待崗學習1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7、故意瞞報、謊報職員身份卡丟失的,待崗學習1個月,經核實利用職員身份卡進行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8.收費人員攜帶私款或者假幣上崗作業的,待崗學習2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9.收費人員上崗期間備用金大于或小于規定數額的,待崗學習2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10.收費人員攜帶磁性物品進入收費崗亭作業或者故意損壞IC卡的,待崗學習2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11.收費人員未經站領導批準,擅自開啟未裝有監控設備的車道進行收費作業的,待崗學習2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12.司乘人員自愿抵押的有關證件或財物,收費人員自行處理的,待崗學習3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13.未經上級領導同意擅自對過往車輛進行處罰,且事后不匯報的,待崗學習3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14.收存殘、錯、廢卡,過期卡和非本站的票、卡的,待崗學習6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15.收費、發卡人員在監控范圍以外進行收費、發卡作業的,待崗學習6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16.監控人員私自刪剪錄像帶內容的,待崗學習6個月,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17.收費站工作人員有阻撓刁難、打擊報復各級稽查工作人員的,或對稽查人員有故意隱瞞違紀案件的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據證言,誤導稽查方向的,視情節輕重待崗學習6個月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實后解除勞動合同。
1.監控人員隨意改變計算機的工作界面或系統文件,超越權限進行操作者,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2.收費人員或票證人員擅自挪用票款或備用金,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3.結賬時發現有漲短款問題不及時上報,隱瞞事實,私自重新結賬的,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4.利用工作之便,對司乘人員拿、卡、要錢幣或者貴重物品的,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5.擅自使用本站卡或者非本站卡私自平帳的,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6.收費人員收取司機大額錢幣,卻給司機小額票據,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7.利用計算機、電視監控、有線或無線通訊設備聯合侵吞票款的,視為共同作弊,核實后解除勞動合同。
8.管理人員包庇、縱容收費人員侵吞票款,或知情不報、或串通一起的,核實后解除勞動合同。
9.經稽查發現或社會舉報,收費站工作人員與社會人員(如:車主、車托)有利益勾結,參與教唆指使司乘人員惡意闖口、倒卡、使用假卡、假證、假軍用車牌或其他偷逃漏通行費的,核實后解除勞動合同。
10.收費人員有貪污票款現象,監控人員未上報、未做工作記錄,屬知情不報、串通一氣的,核實后解除勞動合同。
11.利用各種手段偽造、倒賣、出售各類通行費票、卡的,解除勞動合同。
12.未經領導同意擅自借票、串票混用票據的,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13.收費人員明知是錯卡仍故意發售給司乘人員的,經核實屬貪污作弊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14.對貪污作弊的團伙,凡涉及到的收費人員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15.對貪污作弊的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解除勞動合同后并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6.因工作失誤或失職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損失情況給予當事人待崗、調離工作崗位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注:貪污作弊行為指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待崗期間只發基本生活費,待崗期間待崗人員需無條件服從崗位調整,否則辭退。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衡德高速公路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之前下發規定如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上級下發文件如與本管理辦法相抵觸,以上級文件為準。





